中共云南省煤炭地质勘查院总支委员会
关于党员领导干部严格遵守党的纪律的若干规定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和改进院党员、领导干部的思想政治工作,进一步增强院领导干部在新形势下拒腐防变能力和加强院党风廉政建设。按照中共云南省煤田地质局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工作的有关规定,根据党的纪律的具体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就院全体党员和各级领导干部遵守党的纪律方面作以下规定。
党的政治纪律
第二条 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路线不动摇;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保证中央、省、局的政令畅通。党员对于党的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逐级向上级党组织提出,也可以保留,但必须在行动上服从,决不允许公开发表同党的决定相反的言论,决不允许在群众中散步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相反的意见,决不允许制造、传播政治谣言。
第三条 必须坚决维护中央的权威,令行禁止,决不允许对党的路线政策、中央和党组织的重大决策和决定采取阳奉阴违的态度,合意的就执行,不合意的就不执行,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重大问题必须请示报告,不允许搞“先斩后奏、斩而不奏”。要服从大局,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发现重要动态要及时向组织报告。决不能参与和支持集体闹事。要在政治上光明磊落,讲真话、办实事,言行一致、表里如一,反对当面一套、背后一套。
党的组织人事纪律
第四条 党的组织人事纪律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按照《党章》严格执行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重大问题都要由院党总支委员会民主讨论集体做出决定;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不许侵犯《党章》赋予党员的各项权利。在党的干部人事工作中坚持德才兼备和任人唯贤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录用和选拔干部,对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处理必须经过集体讨论决定,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增设机构和岗位。
第五条 决不允许把自己管理的地方、部门搞成不听党的统一指挥、不受党组织的约束和党员监督的“领地”。院党总支委员会务必认真执行委员会的工作规则,做到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不论什么人,不管其职位高低,都不允许搞独断专行,或者拒绝组织的调遣和监督,把自己凌驾于组织之上;同时反对那种把委员会讨论后未公布的工作特别是组织人事工作的情况透露给当事人、通风报信的无原则行为。要坚决反对拉帮结派,搞团团伙伙的现象。
第六条 决定干部人事任免,必须全面贯彻“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坚持任人唯贤,反对任人唯亲,坚决按照民主集中制办事,严格执行有关制度和规定选拔任用干部。要坚持做到多数人不赞成的不提名,未经组织人事部门认真考核的不讨论,集体讨论干部时多数人不同意提拔任用的不通过。对于投机钻营、跑官要官的,不仅不能给予,而且要严厉批评,已在领导岗位上的要坚决撤换。对于买官、卖官、骗官的,一经发现,要坚决查处。院领导严禁违反组织规定干预自己的亲属、朋友的调动、升迁、培训、奖惩和工资晋升,不许为自己的亲友谋求特殊照顾和徇私舞弊。
党的宣传纪律
第七条 认真作好党和国家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以及各项决议宣传监督工作,保证宣传舆论工具真正成为党和国家的“喉舌”。保证必须宣传党的主张,宣传先进的思想文化,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牢牢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不允许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唱反调,不允许发表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和中央精神的言论,不允许传播混淆视听的政治谣言。必须保守党和国家的机密,注意内外有别,凡属党内不允许对外公开的事情,不准向党外传播。严禁转载境外国外敌对报刊发表的对我进行攻击、挑拨的文章。
第八条 重视对社会热点问题和敏感问题的引导,注意理顺情绪,平衡心理,化解矛盾,保持经济稳定、干部群众思想上的稳定。不允许传播不利于安定团结的蛊惑人心的言论,不允许宣传格调低劣、内容污浊、有严重社会伦理错误、社会效果很坏的淫秽、色情、凶杀暴力等内容。
第九条 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全面、客观、准确、真实地反映实际情况,不允许弄虚作假,浮夸失实,不允许道听途说,捕风捉影,以偏盖全,搜奇猎异。要正确开展舆论监督,注意区分社会生活中的主流与支流,既要大胆揭露和批评各种社会不良现象,又要防止人为炒作而带来的消极影响。党的宣传主管部门要加强调研,加强管理,防微杜渐,堵塞漏洞,防止因工作疏忽和把关不严造成重大失误。
党的经济纪律
第十条 凡属院重大生产、建设、投资项目或大额资金使用,都必须经领导集体讨论,严格按议事规定程序办事,不得个人或少数人专断。对集体讨论做出的决定,凡属个人分管负责的事要主动承担,勇于负责,不能相互责怪、相互推委,要充分发挥个人工作的主动性、创造性,认真办事,踏实解决问题。
第十一条 院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不准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谋取非法利益的规定,不准接受下属单位或个人、部门及企业事业单位的各种现金、贵重礼品和有价证券(含以各种名义送的奖金和好处费等),凡200元以上者,均要按规定登记上交。
第十二条 院领导和各级主管领导不得搞非法集资,违规存储,挪用资金,私分公款,私设“小金库”。不允许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不准利用手中权利为自己、亲友和小团体谋取不正当经济利益。不准在各项经济活动中暗中收受回扣。不准长期拖欠公款,占用公物。不准无偿占用下属的财物或到下属单位报销个人费用。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领导干部收入申报制度,按规定准时如实向纪检部门申报。
党的群众纪律
第十四条 院领导和部门领导必须坚持和维护党的根本宗旨,坚持群众路线,同职工群众保持密切联系,不许侵犯职工群众的正当利益和权利。
第十五条 院领导干部要坚决克服高高在上,做官当老爷,不以平等态度对待职工群众的不良作风,不能凭借手中的权力,吃拿卡要,侵犯职工群众利益和权益。院各级领导干部都要努力加强职工群众的联系,反对形形色色的官僚主义。对于职工群众中出现的对一些政策措施暂不理解提出某些不合理要求的问题,院各级领导要做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耐心引导和帮助,力戒简单生硬。
其 它
第十六条 院各级领导必须坚持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反对假公济私、铺张浪费。
第十七条 院领导不准参与赌搏、嫖娼、吸毒;不准购买、走私、传播、观看淫秽音像制品、淫秽表演和书刊;不准在服务场所接受色情性异性按摩。
第十八条 院党员和领导干部不准参加宗教组织和从事封建迷信活动。
第十九条 院领导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党章》的保密条款、《地质资料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档案、资料管理制度,做好监督和保密工作。
纪律监督检查和违纪处理
第二十条 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院的党政“一把手”要亲自抓,负总责,并负责对院领导副职和分管的单位、部门的领导干部进行监督检查。院领导副职负责对分管单位、部门的领导干部进行监督检查。哪个单位、部门有严重问题不查处的,要追究分管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院各级党组织要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对院全体党员干部严格要求、严格管理,通过中心组学习、党课、组织生活会和民主生活会等多种形式,引导院纪检小组作好全院的党风廉政建设和纪律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二条 院纪检小组、工会、组织人事部、财务科、经管科以及审计部门要在院党总支委员会的领导下积极配合,切实履行职责,在职责和业务范围内有权抵制领导干部的违纪违规行为。大胆指出问题,反映问题,由院纪检小组按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规定进行上报和处理。
本规定的条款中,涉及党的政治、组织人事、宣传、群众等纪律的问题,按照《党章》和上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及经济方面的问题依照中纪委《关于共产党员在经济方面违法违纪党纪处分若干规定(试行)》和上级有关规定处理;涉及道德方面的问题按《关于共产党员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党纪处分的若干规定(试行)》和其它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方面的问题,按照有关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和处理意见进行处理。
本规定适用于院全体党员、院领导和院机关、各生产单位和部门副科级以上干部。
本规定未明确事项,依照上级有关规定条款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