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煤炭地质勘查院关于贯彻落实
领导干部问责制、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
限时办结制等四项制度的实施细则
院各党支部:
为进一步强化干部的责任意识、服务意识、业务意识和依法履行职责的法治意识,在干部队伍中形成想干事、能干事、会干事的良好氛围,形成执行顺畅、政令畅通的综合管理新局面,促使干部按照准时、规范、高效、负责的要求,认真对待和办理各种事项。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部门及州市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云政发〔2008〕16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行政机关推行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的决定》(云政发〔2008〕11号)等文件精神和云南省煤田地质局推行四项制度的相关要求,特制定我院领导干部问责制、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等四项制度的实施细则。
一、领导干部问责制实施细则
第一条 问责范围和原则
院机关各科室及公司领导正副职领导干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本实施细则对其进行问责。
问责坚持权责统一、实事求是、公正公平和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调查处理问责事项,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在适用问责上人人平等。
第二条 问责事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1、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2、独断专行、决策失误;
3、滥用职权、违法行政;
4、办事拖拉、推诿扯皮;
5、不求进取、平庸无为;
6、欺上瞒下、弄虚作假;
7、态度冷漠、作风粗暴;
8、铺张浪费、攀比享受;
9、暗箱操作、逃避监督;
10、监管不力、处置不当。
第三条 问责方式
1、诫勉谈话;
2、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3、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4、责令公开道歉;
5、通报批评;
6、调整工作岗位;
7、停职检查;
8、劝其引咎辞职;
9、责令辞职;
10、建议免职。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并用。
采用第6项至第10项问责方式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
被问责的情形构成违反党纪、政纪应追究纪律责任的,由纪检监察部门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条 问责情形及采取的问责方式
1、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对领导干部采用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的方式问责;
2、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对领导干部采用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的方式问责;
3、情节特别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对领导干部采用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建议免职的方式问责。
第五条 从重问责,从轻、减轻问责以及免予问责的情形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1、1年内出现2次以上被问责的;
2、在问责过程中,干扰、阻碍、不配合调查的;
3、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
4、采取不正当行为,拉拢、收买问责调查人员,影响公正实施问责的。
(二)发现并及时主动纠正错误、未造成重大损害和影响的,可从轻、减轻问责。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问责:
1、因有关人员弄虚作假,致使难以作出正确判断,造成未能正确履行职责的;
2、因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未作出具体、详细、明确规定或要求,无法认定责任的;
3、因不可抗拒因素难以履行职责的。
第六条 问责的反映渠道
1、云南省煤田地质局等上级单位及其领导的指示、批示和通报;
2、云南省煤田地质局党政领导提出的意见建议;
3、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议案、提案等形式提出的意见建议;
4、其他各部、委、办、厅、局等提出的意见建议;
5、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检举、控告;
6、巡视(巡查)、工作检查或工作目标考核中的意见建议;
7、新闻媒体的报道;
8、其他渠道反映的。
通过以上反映渠道有本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情形的,由院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初步核实。经初步核实,反映情况存在的,向院党总支提出书面建议。
第七条 问责程序
由云南省煤炭地质勘查院党总支决定启动问责程序。院贯彻执行“四项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院纪检小组、财务科、经管科、党政办公室及有关部门组成院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组在处理调查事项时,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被调查的领导干部应当配合调查。阻挠或干预调查工作的,调查组可以按照干部任免程序的有关规定,提请暂停其职务。
调查组应当听取被调查的领导干部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核实,如其成立,应当采纳。不得因被调查人申辩而从重问责。
第八条 调查组一般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并向院党总支提交书面调查报告。情况复杂的,经过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
调查报告包括问责情形的具体事实、基本结论和问责建议。
第九条 调查终结后,由院党总支按云南省煤田地质局和本办法规定的问责方式和程序作出问责决定。
第十条 问责决定书应当自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并告知被问责人享有的权利。
问责情况应及时告知作出问责批示、提出问责建议的有关单位或个人。
第十一条 被问责的领导干部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云南省煤炭地质勘查院党总支提出申诉。申诉期间,问责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二条 云南省煤炭地质勘查院党总支收到被问责人的申诉,由院问责办公室进行复议、复查,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1、问责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问责方式适当的,维持原决定。
2、问责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问责方式不当的,变更原决定。
3、问责认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确凿的,撤消原决定,并在一定范围内澄清事实、恢复名誉。
第十三条 被问责的领导干部对问责申诉决定不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四条 调查组成员与被调查的领导干部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依法回避。调查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作出的调查结论与事实出现重大偏差,致使院党总支作出错误的问责决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二、服务承诺制实施细则
第一条 党政办、经管科、财务科、总工办、物业部等机关管理部门和从事相关服务的部门,根据工作职能要求,对业务职能的内容、办事程序、办理时限等相关具体事项,利用院门户网站和宣传栏向社会和公众作出公开承诺,接受社会监督,承担违诺责任。
第二条 实施服务承诺制的原则和目标
实施服务承诺制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以进一步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能,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和干部职工的满意度为目标,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实施服务承诺制的宗旨
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单位内部管理制度以及办事程序,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依法办事,热情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的服务。
第四条 实施服务承诺制的内容
(一)实行政务公开,透明办公制度。由院党政办公室和组织人事部将院机关各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联系电话在院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让广大干部职工了解我院的业务范围和机关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与联系方式。院属各单位应采取相应方式公布其职能范围及联系方式。
(二)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度。对来机关办事的群众,承办人要一次性告知办事的有关政策法规依据、办事程序、相关材料,在承办过程中要一次性告知能否办理,手续是否完整;对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应及时受理,不能及时办理的,要耐心解释清楚。
(三)实行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制度。对来访干部职工做到“问好、让座、倒茶、办事”服务“一条龙”,耐心听取来访者的意见和要求,要让基层单位和群众少跑机关,少花时间,少耗精力,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立等可办,最大限度地为干部职工提供便捷、优质、高效的服务。
(四)机关工作人员应模范遵守日常工作制度。机关工作人员工作时间内不得擅自离开岗位,不得在上班时间打扑克,上网聊天、玩游戏、炒股票。要规范服务行为,做到着装整洁,讲究仪表,注重文明礼貌用语,热情接待基层办事职工,树立“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机关形象,营造良好的机关效能建设氛围。
第四条 实施服务承诺制的其他措施
(一)严格推行“问责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认真落实各项承诺。对基层部门和其他部门、单位的咨询、请示、报告、意见和建议等,必须在有效的时间内及时办理。
(二)党政办、经管科、财务科、总工办、物业部等机关管理部门和从事相关服务的部门,应该将“不让来办事的人员在我这里受冷落;不让工作的事项在我这里积压延误;不让工作的差错在我这里发生;不让工作的机密在我这里泄露;不让影响团结的言行在我身上出现;不让违纪违法的行为在我身上发生;不让机关的形象因我受到影响;不让群众的利益因我受到侵害”等八项工作承诺的提示牌悬挂在机关门厅,同时制作工作人员身份牌摆放于办公桌;制作工作人员动向牌悬挂于每间办公室门口,在去向牌上标示去向方便干部职工监督和办事。
三、首问责任制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服务对象到党政办、经管科、财务科、总工办、物业部等机关管理部门和从事相关服务的部门咨询或办理相关事项时,首位接待或受理的工作人员要认真解答、负责办理或引荐到相关部门。首位业务受理人即为首问责任人。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遵循热情主动、文明办事、服务规范、及时高效的原则。有关科(室)、单位(部门)应当根据业务职能确定责任内容,实行登记制度,对来访人员的姓名、单位、时间、咨询或办理事项、办理结果等进行登记,以备查询和考核。
第三条 直接服务于社会的窗口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实行挂牌上岗,公示姓名、职务、工作岗位、业务范围和投诉方式,以便服务对象了解工作人员的身份,接受监督。
第四条 咨询或办理事项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能办理的应现场办理;不能现场办理的,要说明相关情况;需要提供相关材料的,应当一次性告知。
第五条 咨询或办理事项属于本单位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首问接待人应及时引荐到相关科(室)办理;若经办人(业务受理人)不在,首问接待人应主动与其联系;若联系不上,首问接待人应先将被服务对象的有关材料收下,做好记录,随后移交给经办人(业务受理人)。
第六条 咨询或办理事项不属于本单位本部门职能范围内的,首问接待人应当耐心解释,并尽己所能给予指导和帮助。
第七条 服务对象通过电话咨询、反映问题、投诉或举报的,接听电话的工作人员即为首问接待人。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应认真负责回答;属于本单位其他科(室)的,应将有关的电话告知来电人,尽可能地为来电人提供帮助。
四、限时办结制实施细则
第一条 党政办、经管科、财务科、总工办、物业部等机关管理部门和从事相关服务的部门,要按照规定的时间、程序和要求处理业务范围内的职能事项。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遵循“准时、规范、高效、负责”的原则,有关科(室)、单位(部门)须认真对待和办理各种限时办结的业务职能事项。
第三条 限时办结范围包含:上级党政组织研究决定的事项,来信来访、上级领导交办的事项以及其他需要及时办理的事项。
第四条 对上级单位明确要求限时办结的事项,以及对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举报和投诉的答复,法律、法规和政策有明确办理时限规定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限办理;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办理时限的,有关科(室)、各单位(部门)要分类确定办理时限。能够缩短时间、当场办理的,应当及时办理。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要及时向服务对象说明原因。
第五条 有关科(室)、单位(部门)应当以依法及时、方便群众为标准,告知限时办结时间、办事程序和所需材料等,让办事人员满意,让干部职工满意,不得推诿、拖延、扯皮。
第六条 党政办、经管科、财务科、总工办、物业部等机关管理部门和从事相关服务的部门,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坚守工作岗位。提倡工作人员一岗多责,一岗多能,业务工作要实行岗位互补,确保各项工作运转正常。因特殊情况离开工作岗位的,要以留言、启事等方式实行告知。
第七条 违反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三项制度实施细则的责任追究:
(一)未按承诺公开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理时限等,或者搞假公开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责令限期改正,给予相关科(室)、单位(部门)通报批评或取消当年考核的优秀等次;对科(室)、单位(部门)领导及其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二)违反首问责任制实施细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相关科(室)、单位(部门)通报批评,并取消当年考核的优秀等次;对科(室)、单位(部门)领导及其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1、不履行职责,推诿、敷衍、拖延的;
2、对服务对象态度恶劣,使用文明忌语,或冷漠对待,应当告知而没有明确告知有关事项的;
3、在规定期限内不给服务对象明确答复,又不说明原因的。
(三)对于限时办结的业务事项,在承诺时限内未能及时办结或答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关科(室)、单位(部门)通报批评,并取消当年考核的优秀等次;对科(室)、单位(部门)领导及其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1、对能够马上办理的事项,拖延不办的;
2、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申请,未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内容的;
3、对于不属于科(室)、单位(部门)职权范围或不宜由本科(室)、单位(部门)办理而没有向申请人说明理由或及时转办的;
4、因情况复杂,不能按承诺时限办结,未向申请人说明情况,求得谅解的。
附件:1、“四项制度”执行情况问责通知书
2、“四项制度”执行情况问责处理决定书
3、“四项制度”执行情况问责反馈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