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地质勘探

吉林省测绘条例(吉林省测绘单位名录)

本篇目录:

吉林省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办法

1、第一条 为加强地理信息资源管理,推进地理信息资源的共享和应用,提高地理信息公共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吉林省测绘条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图管理,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服务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地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吉林省测绘条例(吉林省测绘单位名录)-图1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部门间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

4、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图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地图工作。

5、提供地理信息应急保障,指导监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 (十七)自然资源督察办公室。承担对自然资源、测绘和国土空间规划等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汇总分析全省自然资源督察工作重要信息和违法违规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6、地图工作应当遵循维护国家主权、保障地理信息安全、方便群众生活的原则,具体如下:地图的编制、审核、出版和互联网地图服务应当遵守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放管结合,促进产业健康发展。

吉林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

1、第一条 为加强地理信息资源管理,推进地理信息资源的共享和应用,提高地理信息公共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吉林省测绘条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图管理,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服务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地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图管理,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健康发展,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制定本条例。

4、土地测绘收费标准2017如下:商铺房产测绘,每平米1元-2元;住宅房产测绘,每平米0.5元-1元。

5、本条例所称基础测绘,是指建立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进行基础航空摄影,获取基础地理信息的遥感资料,测制和更新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建立、更新基础地理信息系统。

6、测绘项目完成后,测绘项目出资人或者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资料。

吉林省地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图管理,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服务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地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图编制出版管理,保证地图编制出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和《吉林省测绘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十三条 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出让、转让、出租、抵押,其管理权限和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先行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方可出让土地使用权。

关于印发《吉林省启用国家大地坐标系实施方案》的通知

自2008年7月1日起,中国将全面启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国家测绘局受权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经国务院批准,我国自2008年7月1日起,启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根据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规定》等法律法规,吉林省公务员局将组织实施2022年全省各级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下同)考试录用一级主任科员及以下和其他相当职级层次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下同)工作。

为做好启用 CGCS2000 的实施工作,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于 2008 年 7 月组 织编制了《启用 2000 国家大地坐标系实施方案》和《现有测绘成果转换到 2000 国家大地坐标系技术 指南》。

日前,吉林省医疗保障局网站发布关于印发《吉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用耗材目录(2022年)》的通知。本通知自2022年12月1日起执行。

对国家大地坐标系提出了新的要求,1954年北京坐标系和1980西安坐标系由于其成果受技术条件制约,精度偏低,无法满足新技术的要求,所以在国务院的批准下,自2008年7月1日起,中国全面启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为充分发挥名师的示范、引领、指导作用,加快优秀教育教学人才的成长,促进我省高素质骨干教师队伍的建设,吉林省教育厅决定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新周期(2009—2013年)内建立一批“吉林省中小学名师工作室”(以下简称“名师工作室”)。

吉林省测量标志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测量标志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测量标志的使用、保护和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的测绘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行政管理工作。县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管理本部门的测绘工作,并应接受同级测绘工作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测绘管理,保障本市测绘事业顺利发展,促进测绘事业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宣传保护测量标志的意义和作用,做到人人自觉地保护测量标志。第四条 国家测绘局负责全国测量标志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保护测量标志的政策、法规,组织协调各测绘部门承担测量标志的维护工作。

第九条 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测绘单位因故需要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时,应当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省军区测绘管理机关的证明,经保管单位和保管人验证后方可拆迁。

第五条 用于地震测量的水准、基线、三角、重力、地磁等埋设在野外的各类标志的保护办法,按国家和省有关测绘标志保护的法规执行。第六条 地震台、站的观测环境受国家保护。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吉林省测绘单位名录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的几点解答对大家有用,有任何问题和不懂的,欢迎各位老师在评论区讨论,给我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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