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地质勘探

吉林省测绘条例(测绘地理信息条例)

本篇目录:

吉林省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地理信息资源管理,推进地理信息资源的共享和应用,提高地理信息公共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吉林省测绘条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图管理,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服务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地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吉林省测绘条例(测绘地理信息条例)-图1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部门间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

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图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地图工作。

提供地理信息应急保障,指导监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 (十七)自然资源督察办公室。承担对自然资源、测绘和国土空间规划等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汇总分析全省自然资源督察工作重要信息和违法违规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吉林省测绘条例(测绘地理信息条例)-图2

吉林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条 为科学地制定和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有计划、有秩序地把我市建设成为具有江城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地方性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三条 本办法由市城建规划管理部门和区、街城管局、所组织实施。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吉林省测绘条例(测绘地理信息条例)-图3

城市规划部门负责规划管理;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的地政管理。

吉林省测绘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管理,促进测绘事业发展,保障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测绘事业顺利发展,促进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和科学研究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以下简称《测绘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图管理,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服务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地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测量标志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测量标志的使用、保护和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吉林省全民所有制企 1991年1月14日 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 业承包经营责任审计 省政府第44号令 暂行办法2 吉林省测绘管理办法 1986年5月13日 1994年《吉林省测绘管理 吉政发〔1986〕 条例》有新规定。

吉林省测量标志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测量标志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测量标志的使用、保护和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的测绘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行政管理工作。县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管理本部门的测绘工作,并应接受同级测绘工作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测绘管理,保障本市测绘事业顺利发展,促进测绘事业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宣传保护测量标志的意义和作用,做到人人自觉地保护测量标志。第四条 国家测绘局负责全国测量标志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保护测量标志的政策、法规,组织协调各测绘部门承担测量标志的维护工作。

第九条 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测绘单位因故需要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时,应当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省军区测绘管理机关的证明,经保管单位和保管人验证后方可拆迁。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测绘地理信息条例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的几点解答对大家有用,有任何问题和不懂的,欢迎各位老师在评论区讨论,给我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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