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目录:
- 1、陕西省测量标志保护管理规定
- 2、测量标志的保护条例
- 3、测量标志保护条例
- 4、宁夏回族自治区测量标志管理规定(2022修正)
- 5、辽宁省测量标志保护办法
- 6、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办法
陕西省测量标志保护管理规定
1、第一条 为加强测量标志管理工作,保护好本省境内的测量标志,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测量标志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测给局制定的《测量标志保护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测绘管理,规范测绘市场,保障测绘工作的顺利开展,促进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科学研究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3、第五章 测量标志的管理和保护第十七条 测量标志(包括各等级的天文点、重力点、三角点、水准点、导线点、军控点等)属于国家建设的重要设施,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的义务。
4、军队测绘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军事部门测量标志保护工作,并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管理海洋基础测量标志保护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测量标志保护工作的领导,增强公民依法保护测量标志的意识。
5、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测量标志保护条例》规定,为切实做好测量标志保护工作,以适应国家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测量标志是长期使用、永久保留的基础性设施,是国家的宝贵财产。
测量标志的保护条例
1、第一条 为了妥善保护各种测量标志,以适应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条例。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测量标志保护条例》规定,为切实做好测量标志保护工作,以适应国家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测量标志是长期使用、永久保留的基础性设施,是国家的宝贵财产。
3、安全,保护原则。安全原则:在进行测量标志保护时,确保自身和他人的安全。保护原则:在进行测量标志保护时,保护和维护现有的测量标志,避免操作不当或疏忽而导致测量标志的损坏。
4、第一条 为了加强测量标志的保护和管理,保障测量标志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5、第一条 为了加强测量标志的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设置的测量标志。
6、第一条 为加强测量标志的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我省行政区域内测量标志的使用、保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测量标志保护条例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测量标志保护条例》规定,为切实做好测量标志保护工作,以适应国家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测量标志是长期使用、永久保留的基础性设施,是国家的宝贵财产。
2、第一条 为了加强测量标志的保护和管理,保障测量标志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于1995年7月10日由国务院发布,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4、第一条 为了妥善保护各种测量标志,以适应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条例。
宁夏回族自治区测量标志管理规定(2022修正)
1、自治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全区年度测绘成果资料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2、总之,江仓区1号井的矿坑长度是1140米左右,这是经过多次勘探和开采后得出的结果。煤炭资源的开发对于中国的经济和能源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因此需要加强对煤矿的管理和监督,确保矿井的安全和可持续开采。
3、我吃的比脂肪燃烧量少。我使用营养软件来测量和限定饮食。通常我不去碰垃圾食品,但也不是非常严格地遵守节食计划。周一到周五我吃得很讲究,但到周末我会享受一顿餐厅的美味。
辽宁省测量标志保护办法
第一条 为了妥善保护各种测量标志,以适应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条例。
(一)备案表;(二)建设、运行维护和服务方案;(三)数据安全保障措施。第九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向有关部门提供已建的永久性测量标志、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测绘专用仪器计量检定场的分布信息。
安全,保护原则。安全原则:在进行测量标志保护时,确保自身和他人的安全。保护原则:在进行测量标志保护时,保护和维护现有的测量标志,避免操作不当或疏忽而导致测量标志的损坏。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办法
1、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置的永久性测量标志和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保护管理。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测量标志保护条例》规定,为切实做好测量标志保护工作,以适应国家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测量标志是长期使用、永久保留的基础性设施,是国家的宝贵财产。
3、第一条 为了加强测量标志的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设置的测量标志。
4、测量标志的维护费用由同级财政统筹解决。第十条 位于本省境内的国家水准原点是国家重要的基础设施,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有关宣传、保护工作。
5、损毁或擅自移动临时性测量标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损毁或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十四条 本条例的实施办法由国家测绘局制定。第十五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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