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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量标志保护巡查制度(测量标志保护条例)

本篇目录:

甘肃省测量标志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长期保护测量标志的通告》,加强测量标志的管理,切实保护好我省境内的测量标志,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全省测量标志管理工作,由甘肃省测绘局和省军区共同领导。

第十二条 进行工程建设,应当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确实无法避开,需要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军用控制点的,应当征得军队测绘部门的同意。

测量标志保护巡查制度(测量标志保护条例)-图1

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省测绘工作;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测量标志的保护工作。

测量标志的保护条例

第一条 为了妥善保护各种测量标志,以适应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条例。

安全,保护原则。安全原则:在进行测量标志保护时,确保自身和他人的安全。保护原则:在进行测量标志保护时,保护和维护现有的测量标志,避免操作不当或疏忽而导致测量标志的损坏。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测量标志的保护和管理,保障测量标志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测量标志巡查的意义和目的

1、开展内部巡察是强化党内监督、严肃党的纪律、改进党的作风、不断加强自身建设而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也是全力巩固党风廉政建设成果、推动工作深入开展的重要保障。

2、主要任务是,检查测量标志现状,对测量标志进行日常维护,逐步设立警示标志,查清测量标志损毁的原因,对故意破坏测量标志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等。建立测量标志巡查工作档案,将巡查过程作出详细记载。

3、该活动的目的及意义为加强监督和及时发现问题。巡视巡查工作最突出和核心的就是发现问题。

4、增强道路使用安全性、延长道路使用寿命。根据查询北斗产业资讯平台显示,道路巡检过程中,通过检查道路路面的平整度、硬度和附着力等指标,及时维修和更换路面损坏部位,能够有效增强道路的使用安全性,减少交通事故发生率。

测量标志保护条例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测量标志保护条例》规定,为切实做好测量标志保护工作,以适应国家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测量标志是长期使用、永久保留的基础性设施,是国家的宝贵财产。

2、第一条 为了加强测量标志的保护和管理,保障测量标志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3、第一条 为了妥善保护各种测量标志,以适应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条例。

4、第一条 为了加强测量标志的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设置的测量标志。

5、《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于1995年7月10日由国务院发布,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6、根据《测量标志保护条例》,上述五个选项都有相应的规定,但并不是都需要对其进行处罚。

山西省测量标志管理规定

1、省级财政对于贫困县的基础测绘应当予以支持。第十一条 省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应当加强对基础测绘、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和基础性测量标志的建设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省卫星遥感资料购置与航空摄影计划,并组织实施。

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应当组织同级有关部门,根据全国测量标志维修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测量标志维修计划,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统一实施。

3、第一条 为保护地震监测设施,保证地震预报工作顺利进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测绘成果管理,促进测绘成果的利用,保证测绘成果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和《山西省测绘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5、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测量标志保护条例》规定,为切实做好测量标志保护工作,以适应国家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测量标志是长期使用、永久保留的基础性设施,是国家的宝贵财产。

6、永久性测量标志的维修,按照等级和用途,由国家测绘局组织各测绘单位分工负责。

湖北省测量标志管理办法

1、第一条 为了加强测量标志的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测量标志的保护和管理。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测绘工作管理,促进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学研究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在测绘工作、测绘科学技术进步和测量标志保护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4、第一条 为加强测绘任务登记管理,提高测绘产品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促进测绘事业为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5、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物价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第十六条 测绘人员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应当持有测绘工作证件,并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的监督和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单位和人员的查询,确保测量标志完好。

6、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测量标志保护条例》规定,为切实做好测量标志保护工作,以适应国家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测量标志是长期使用、永久保留的基础性设施,是国家的宝贵财产。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的几点解答对大家有用,有任何问题和不懂的,欢迎各位老师在评论区讨论,给我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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