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地质勘探

测量点保护(测量保护层厚度的仪器)

本篇目录:

河北省测量标志保护办法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测量标志的保护和管理,保障测绘工作和科学研究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和《河北省测绘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2、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测绘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管理工作。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测量标志保护工作。

测量点保护(测量保护层厚度的仪器)-图1

3、第八条 地震台(站)应在观测环境保护范围的适当位置设置环境保护标志,明确标明其保护范围、所禁止的干扰源(干扰行为)以及距地震台(站)的最小距离。

4、第十一条 因自然损坏需要拆迁测量标志或已倒塌的测量标志,由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拆迁和处理。

5、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测绘管理,充分发挥测绘工作在经济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测量点保护(测量保护层厚度的仪器)-图2

云南省测量标志保护规定

1、第一条 为了加强测量标志的保护和管理,保障测量标志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2、第一条 为了妥善保护各种测量标志,以适应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条例。

3、城市勘察和市政工程测量成果由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城市勘察和市政工程测量成果实行有偿使用。第十二条 城市勘察和市政工程测量标志应当严加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

测量点保护(测量保护层厚度的仪器)-图3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检查、维护永久性测量标志。 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测量标志保护工作。

5、严禁破坏林区护林宣传设施或测量标志。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进入国有林区居住或者开垦种植。第十六条 采伐林木必须申办采伐许可证,严禁无证采伐。

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涂改、损毁地理界标、警示标志、水工程设施、水文监测设施、环境监测设施、测量标志、隔离防护及其他有关设施。

测量控制点的管理与保护措施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测量标志是指标定测量控制点位置的标石、觇标以及其他标记。

第四条 测量标志的保护范围是:大地原点、天文点、三角点、水准点、导线点、重力点、军用控制点等的地下标志和地上木质或钢质觇标,以及为地形测量、工程测量、地震测量和一切非地形测量所建立的固定性或临时性的地面标志。

减少上述错误的质量控制点 在基础施工测量中,测量人员要做到高度的责任感,工作细致,反复复查,才能将测量错误发生的机率降到最低。

(5) 使用经纬仪测设施工控制网点时,测量应不少于一个 测回。(6) 施工控制网的坐标点、水准点及建(构)筑物的主轴线 等控制点标志应设置牢固、稳定,不下沉、不变位,并用混凝土保护。重点标志应加设护栏围护。

测量标志保护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测量标志保护条例》规定,为切实做好测量标志保护工作,以适应国家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测量标志是长期使用、永久保留的基础性设施,是国家的宝贵财产。

第一条 为加强测量标志的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我省行政区域内测量标志的使用、保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测量标志的保护和管理,保障测绘工作和科学研究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和《河北省测绘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军队测绘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军事部门测量标志保护工作,并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管理海洋基础测量标志保护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测量标志保护工作的领导,增强公民依法保护测量标志的意识。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测量保护层厚度的仪器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的几点解答对大家有用,有任何问题和不懂的,欢迎各位老师在评论区讨论,给我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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