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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文物的保护和管理,有利于开展科学研究工作,继承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根据《宪法》和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十四条 对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和有不可移动文物的参观游览场所,其管理、使用单位必须采取有效保护措施保证文物安全,禁止破坏自然环境和历史风貌。不可移动文物的管理、使用单位应当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文物保护,传承利用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文物局开展文物普查方案(二)
1、、一阶段:至去月前,主要任务是成立普查领导小组,制定普查方案,部署全区文物普查工作,测算普查经费,组建普查队伍,组织培训等。
2、区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根据普查结果,负责建立本行政区的文物普查档案,并报市文物局。普查的经费 文物普查工作四经费总计元,所需经费列入相应度的区财政预算,按时拨付使用。
3、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在国家文物局设立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单霁翔兼任。办公室负责普查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具体协调。
4、(一)各县市文化(文物)局、市直文博单位要切实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宣传活动的领导,认真制定本地区、本单位文化遗产日宣传活动方案,并有效组织实施,确保各项宣传活动落到实处。
成都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2020修订)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认定、保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历史建筑被依法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按照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强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陕西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 立项与勘察设计第十条 文物保护工程按照文物保护单位级别实行分级管理,并按以下规定履行报批程序:(一)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为申报机关,国家文物局为审批机关。
第一条 为加强文物的保护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根据1961年3月4日国务院发布的“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应经常组织力量,对本地区的文物进行系统的调查研究,作出鉴定和科学记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下文物保护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考古发掘管理办法
1、另外,也可以借鉴海外经验,建立独立的文物保存管理机构,对考古发掘所获遗存进行统一保存、保护和管理,使其服务更多研究者和公众。白云翔说。
2、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考古发掘品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所进行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活动中获得的所有实物资料。考古发掘品属于国家所有。
3、第十九条 管理费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发掘证照》进行考古发掘工作的单位所必须列支的人员及管理费用,包括工作人员的办公、交通、住宿、补助、补贴及民工和技术工人的医疗、劳动保险、有关部门收取的劳动管理费等项费用。
4、涉外考古发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涉外工作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擅自勘探发掘。
5、第十一条 文物调查、勘探发现文物的,勘探单位应及时向批准进行文物调查、勘探的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与建设单位协商,共同采取相应措施保护文物。
6、资质认定办法和分级标准由国家文物局另行制定。第九条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主要指立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验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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